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是说,关于刑事责任统一在这一条中规定(即本条的规定),而且规定不涉及具体的罪名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刑法相衔接,凡是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构成犯罪的,即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一是条文比较简捷,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行为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这种处理模式也是当前立法中的通常做法。

  除了本章其他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外,这里还要提到一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