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下水开采中保护水质的规定。

  地下水在生产、生活中的用途非常广泛。地下水的水质的好坏,与人们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在开采地下水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地下水水质的保护。

  依照本条规定,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本条所称“多层地下水”,是指处于不同地质层中的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规定,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Ⅰ类和Ⅱ类地下水,水质优良,可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业、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如某一地质层中的地下水水质是可作为生活饮用水的Ⅲ类水质,而另一地质层中的地下水水质为不适宜饮用的Ⅳ类水质的,则应当分层进行开采,不得混合开采,防止水质较差的地下水污染水质较好的地下水。

  同时,为了防止交叉污染,本条还规定,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亦不得进行混合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