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的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参见]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