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地价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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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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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三条 【地价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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