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参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6、30-35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