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势和途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2)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