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根据本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包括以下几方面:

  (1)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陆源污染物主要有石油、重金属、农药、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废热水、固体废弃物以及传染病原体等。

  (2)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岸工程是人们在海岸带上建设的各种工程,包括港口码头工程、入海河口水利工程、海涂围垦工程、潮汐发电工程等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各种工程,也包括一切在海岸带兴建的并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3)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洋工程是指在海岸带以外的海域建设的各种工程,目前我国的海洋工程以海洋石油勘探和开发建设工程为主。

  (4)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5)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6)防止拆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关联法规】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9-31、33-36、41、45、46、49-72、77、82、84、87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19条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