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的规定。
对于有毒化学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并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对于放射性物质的监管,我国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物质监管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联法规】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第29-31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9、51、56、68、70、84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6、28、29、31-33、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