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范围】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应税所得项目,即应纳税的所得的范围和种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特定期间(通常为1年)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以货币表现的纯所得。

  本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按此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10、12、13、2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