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环境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包括:

  (1)行政处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规】

  《刑法》第408条

  《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