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责令重新安装使用的处罚情形的规定,具体如下:

  (1)特点: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行为罚,与罚款一并适用。

  (2)内容:一是对自己安装但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责令其重新安装;二是对已安装的防治污染设施擅自闲置的单位,责令其重新使用。

  (3)适用条件:因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的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关联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