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缔结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效力的规定,含义有三:
(1)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直接使用,不需国内立法机关转换成国内法;
(2)中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国内法;
(3)对于我国没有参加的条约或提出保留的条款,我国没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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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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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缔结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效力的规定,含义有三:
(1)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直接使用,不需国内立法机关转换成国内法;
(2)中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国内法;
(3)对于我国没有参加的条约或提出保留的条款,我国没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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