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本法第一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只要是其居住关系和收入来源中有任何一项在中国,该个人就是本法所称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但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和驻华机构。

  另外,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其中,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这主要包括两种,一式受托加工单位,二是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其掌握纳税人合法收入的条件,在向其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代扣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25、30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26、35、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