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条文注释

  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方面,扣缴义务人为了代扣代缴税款,额外支出了时间、金钱和精力,这部分支出即是扣缴义务人在经济上蒙受的损失。这部分经济损失是因为法律规定其义务造成的,因此本法规定给予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实质上是对扣缴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需要注意,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费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减支。对于已经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扣缴手续费,及时向其填开收入退还书,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费手续。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