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妨碍反垄断执法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行政决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信息。本法在“经营者集中”一章中规定了申报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有关申请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章中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要求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