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滥用职权,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或者行使职权时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为私情、私利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刑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关联法规

  《刑法》第219、397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8条

  《公务员法》第9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