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地方政府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计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计税;(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5)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计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街道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涉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税源扣缴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人员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3)个人转让使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益;(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6)外籍人员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合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持有B种股票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B种股票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8)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为联合国援华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工资由对方国家负担的文教专家、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由对方支付的文教专家、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由对方国家政府机构负担的专家,其薪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