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原来的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