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此外,律师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部法律还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