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提前履行属合同的变更。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