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共5章142条,是对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修订后的新文件。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新的《指引》提出,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指引》第十条指出:“证券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一)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防线,并加强对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合同、印章等直接接触的岗位和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第二道防线。不同部门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应适当分离。(三)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第三道防线。”《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同时,证券公司应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二、关于证券公司主要控制的内容

    在经纪业务方面,《指引》指出证券公司要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资及结算风险;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指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在自营业务方面,《指引》明确要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证券公司要通过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p#分页标题#e#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

    在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要重点防范规模失控、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以及保本保底等所导致的风险,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第六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指引》 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六十八:“证券公司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