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规范。该《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对广告播放时间、影视剧中插播广告、以及在就餐时间播放的广告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第十八条规定: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第十九条规定: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在19时至21时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即9分钟,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为尊重群众的生活习惯,《办法》规定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不得播放治疗脚气、痔疮等广告。《办法》还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

    二、广播电视广告在内容方面的要求

    在《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六条中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