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过渡安置物资质量】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渡安置物资质量的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地震灾后安置用产品,更应当保证质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质量问题。由于这一类住房和普通的住房一样,都是用于人类居住,因此,对这类住房的质量要求,包括用于建设这类住房的材料的要求,同样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应当制定有关这方面的质量标准,用于指导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