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过渡安置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渡安置用地的规定。

  过渡安置属于临时性行为,过渡安置占用的土地也就是临时用地。所以对过渡安置用地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安排。对于临时用地,应当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批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地震灾后重建的过渡性安置用地,可以先行安排用地,然后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先行用地,然后办理审批手续,只是临时安置用地的用地方式,不能扩展到其他用地上,也不能在过渡安置完成以后仍然采用这种方式。而且先用地,后办理手续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临时用地都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以后,应当恢复原来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