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简释】

  简易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而普通程序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简易程序中申请人对反请求进行答辩的期限为收到后20天内,而普通程序为收到后30天内。上述简易程序中提交文件的期限均比此前的CIETAC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有所缩短,旨在加快办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