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近年来为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而建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协商性组织。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修改后的《工会法》。
关联法规
《工会法》第3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近年来为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而建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的协商性组织。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修改后的《工会法》。
关联法规
《工会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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