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条文注释

  本条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的代替其参加仲裁或者诉讼的人。允许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一般说来,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或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委托书,从最有利自己一方的角度委托给代理人适宜的委托权限,但较为重要的事项则委托代理人在请示当事人之后,按照当事人的授意作出决定或承诺。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63-70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