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40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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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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