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事实自认与反悔的效力】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主要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自认必须于诉讼过程中作出才发生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第二,自认的效力不但及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及于人民法院;第三,诉讼中的自认能够撤销,但应有严格的条件。

  适用本条应注意:一是自认的效力不能及于共同诉讼人;二是自认具有不可分性;三是自认与让步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2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