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的规定。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注意,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期间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7、2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