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上诉权的规定。

  上诉制度是确保人民法院既能及时、正确地惩罚犯罪,又能保护无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分别处于原告和被告一方,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既不完全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也不直接涉及他们的人身、民主权利,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只能在被告人同意的条件下享有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则只能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无权涉及刑事部分。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1、232、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