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释义】
本条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法庭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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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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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释义】
本条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法庭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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