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特殊案件专门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可以用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只有这三种。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46、305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