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9-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1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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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9-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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