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9-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