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的授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因此,《气象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适用全国的法律,武装力量也必须遵守执行。但是,军事气象作为现代军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军事性的目的而与一般的气象活动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使气象工作服务于军事需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并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本条授权作为军事立法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程序起草军事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作为本法的配套法规。军事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应当依据本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结合军事气象活动的特殊情况制定。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其他气象台站可以不为国防建设服务了,根据本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有关气象台站还是应当在做好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的同时,做好为国防建设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