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应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与文书并应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舶及其防止海洋污染设备与设施必须取得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分别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规的规定,签发或认可的相应的防污染结构证书、适装证书、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证书及相关文书。船上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及相关操作,都应如实记录在国际公约、我国法规规定的记录簿或船舶文书中并随时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