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2001年12月1日起,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医疗机构的制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的监督都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过去制定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规定为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药品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行为不予适用。以前的行为适用本法修订前的规定。

  本法是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之间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必要准备工作,对现行的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加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一些配套的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等,以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