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汛指挥机构有关行政措施的授权的规定。

  一、赋予防汛指挥机构行使有关行政措施权力的必要性。目前一些单位、个人不顾防洪安全,在河道、湖泊范围内人为设障的情况严重,并屡禁不止,对防洪工作构成严重危害。同时,对可能阻碍行洪的桥梁等建筑物,在必要时需要由权威部门及时作出拆除等紧急处置措施,如果在这种问题上授权不明,造成扯皮,后果不堪设想。防汛指挥机构是领导和指挥全国、地区防汛抗洪工作的机构,为保证其所发布命令的执行,保证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由法律赋予防汛指挥机构必要的行使行政措施的权力。

  二、本条授予防汛指挥机构行使以下两方面的权力:一是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二是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三、实行“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对逾期不清除阻水建筑物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清除阻水建筑物的责任,也授权防汛指挥机构在清除阻水建筑物方面实施行政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