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本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捐赠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公益性。正是这种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社会成员有权对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有利于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受赠活动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增加捐赠人对受赠人的信赖度,并促进受赠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受赠人公开受赠信息。公开的受赠信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受赠人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受赠的数额和来源、接受境外捐赠是否依法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工程项目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2?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是否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否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工程是否按约定进度进行、捐赠财产是否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以及受赠人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