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依照本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法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企业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等法律规定,我国企业主要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两种形式。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组织,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财富,是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积极向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本条规定,企业依照本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企业捐赠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捐赠的合法财产。本法第九条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首先,捐赠的财产是企业合法取得的财产,而不是非法取得的财产。其次,是企业有权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捐赠的财产。也就是说,企业掌握的财产并不是都可以用于捐赠的。比如,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代人保管、加工的财产,企业对这部分财产并没有处分权,当然无权将这些财产捐赠出去;有的虽属企业的财产,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能将之用于捐赠,比如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企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属于企业有权处分并可以用于捐赠的财产,企业无权处分或不能用于捐赠的财产,不能用于捐赠。

  第二,受赠主体应当是本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如果企业不是向本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而是向个人或企业捐赠财产,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捐赠的财产必须用于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本法第三条对什么是公益事业,作了明确界定。如果企业捐赠的财产不是用于本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而是其他用途,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比如,企业直接资助上不起学的贫困学生或无钱治病的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提倡,但由于这种捐助未经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与支配,政府无法掌握具体情况,难以给予所得税优惠。

  第四,捐赠必须是无偿的,没有回报的。有回报的,比如刊登广告,属于商业行为,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总之,企业捐赠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捐赠,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二、对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所得税优惠比例

  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关于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比例规定,但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了规定,实践中按此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在交纳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的所得额中扣除。比如,1999年某企业曾依照本法规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了1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该企业在1999年度中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该企业捐赠的10万元中的3万元(即应纳税所得额的3%)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为97万元,然后按97万元依法计算应当交纳的所得税款。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时出具的有效收据,没有提供有效收据的,不能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