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和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问题较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需要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还需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积极配合,需要这些单位及其主管的下属有关单位及时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使人们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重视,也就是做到齐抓共管,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因此,本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本条在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的同时,又赋予了这些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大众传媒的优势,在宣传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为了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能得到及时的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