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具体的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查阅的重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报送竣工资料。否则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收集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首先由其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在责令补报的期限内补报了竣工验收资料的,就不予处罚。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