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费用减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申请政府信息的费用减免制度的规定。

  在费用减免上,虽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但本条在适用上仅限于公民,因为其他两类主体不存在承担成本费用的经济困难,无需减免费用。同时本条要求减免费用的公民要求“确有经济困难”,这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避免由于经济原因不能获得政府信息,也有利于保护经济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在费用减免的启动上,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本人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减免费用,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申请人减免费用。在审核程序上,必须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政府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无权擅自减免费用。减免费用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性义务,而属于行政裁量,对于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本条例并不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决定减免费用,而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减免。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26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