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申请公司设立时,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在公司设立登记中予以记载的内容。

  条例在修订时增加的登记事项是公司实收资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是因为《公司法》对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要求在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因此就出现了实收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的概念。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8-13、26、81、84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9-22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