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营范围涉及事前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登记申请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条文注释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由公司自主决定,并按照类别进行登记。但是,有些特殊行业,经营范围就会涉及事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前,一定要向有关的行政许可机关请求批准。没有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是不予以注册的。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如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如果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上述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即有可能需要事先获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2条

  《行政许可法》第2、12条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4-6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