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申请注销登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公司清算后,应办理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破产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此时,会由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共同意志终止公司。既表现为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也表现为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从本质上是股东意志的共同体现,股东将公司的存续事由记载在章程中,并可以共同决定终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部门撤销公司。主要是公司因出现了违法情形,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依照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解散。此种解散是公权力机构对于公司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1、189条

  《企业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