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有关要求,对于公司、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受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般来说,申请人提出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公司登记机关是可以当场作出判断的;当场作出判断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出发,也应当尽快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此外,本条还对以下三种情况的受理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依法属于本公司登记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属于公司登记范畴的申请,如果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5日内在不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对于不属于本公司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对于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为了促使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尽快作出受理决定,提高公司登记的效率,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联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32、34、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