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只有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成为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活动的主体。不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使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的名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公司登记机关要依法给予如下处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