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拆迁虽然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涉及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拆迁行为直接涉及的还是承租人,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承租人是不会积极配合拆迁的,这样就会影响拆迁的进度。因此,本条规定,如果解除了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安置房屋的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际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这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至于承租人,由所有人按租赁协议解决安置的问题。如果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这时可能是因为所有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使用人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达不成协议的,都只能进行产权调换,维持租赁关系。产权调换以后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新的租赁关系应当写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方协议中。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212-236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