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79-9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39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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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九条 【未完成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79-90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39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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